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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人数:4012次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21日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100号令)、《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2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盐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22条,主要就适用对象和范围、国有资产收益概念、部门职责、收益征收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办法》适用对象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范围是市本级。

二是规定国有资产收益概念。《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成本性费用后的收入部分。主要包括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三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监管;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情况;各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和缴纳工作。

四是规范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市本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省及市另有规定外,其他市本级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或国库;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等其他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市本级单位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应使用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开具《盐城市非税缴款通知书(电子)》,使用规定的收入科目,及时将国有资产收益足额上缴市财政或国库。

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已编入当年部门预算的,按部门预算执行;未编入当年预算确需使用的,按预算调整追加程序申报审批后使用。

委托市属国有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执收单位开具《盐城市非税缴款通知书(电子)》,受托市属国有企业依据缴款通知书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或国库。委托市属国有企业集中统一监管的国有资产管理费,由市本级单位根据委托协议约定支付,支出纳入市本级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五是强化国有资产收益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资产收益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益收取、上缴市财政或纳入单位预算情况。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