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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公司登记托管业务细则

浏览人数:3983次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5日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公司

登记托管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登记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登记托管是指交易中心设立电子簿记系统,接受股份公司及其股东委托,通过电子集中化登记托管的形式代为置备、管理股权持有人名册,提供股权登记及股权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非上市股份公司在交易中心集中登记托管业务。

第四条  交易中心依法接受股份公司委托办理其股权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股份公司应当与交易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股份公司的申请,办理股份公司登记托管业务。股份公司应了解并自愿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本细则等,保证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交易中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应及时在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股权初始登记

第七条  股份公司首次将其股权在交易中心登记,应当申请办理股权的初始登记。股权已在交易中心登记,实施股权定向发行、配股等行为应当参照初始登记,办理股权登记。

第八条  股份公司申请办理股权初始登记,须先进行股权确权。股权确权是指股权权属的确认,即指对股权持有行为的真实合法性、股权数量的准确性及持股状态、股东性质等的确定。股份公司可委托交易中心进行确权,也可委托公证处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机构完成。

第九条  股份公司办理确权工作时,需配合交易中心完成以下工作:

(一)股份公司委托交易中心进行股权确权须经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并与交易中心签订《股权确权服务协议》。

(二)股份公司须向交易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与股权确权工作相关的内部决议文件、股东名册等文件,并确保所提供文件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股份公司须通过发布公告、电话联系、邮件寄送等方式对在册股东进行股权确权事宜的通知,并协助交易中心完成现场确权登记工作。通知内容包括确权登记对象、确权登记时间与地点、确权登记所需资料、联系方式和重要提示等。

(四)股东现场股权确权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自然人股东需携带身份证原件、股金证原件(如有,股金证遗失的须签署《遗失声明》);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携带营业执照、股金证(如有,股金证遗失的须签署《遗失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经办人到现场办理,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3、股东信息登记表;

4、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法人股东非现场确权的,须经公司申请后按要求完成交易中心的询证工作。

对因股份公司股份权属存在纠纷、股权权属确权文件不完整等导致交易中心无法确权的部分,股份公司须另行委托公证处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确权,并将相应确权文件提交交易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股权确权后,股份公司向交易中心提交股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一)股权登记申请;

(二)股份公司公司章程;

(三)股份公司同意登记托管的内部决议;

(四)股份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如有);

(五)股份公司确认的股权持有明细清单;

(六)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涉及质押、司法冻结或限制转让等的,还需提供质押登记、协助执法或限制转让等的相关材料;

(八)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股份公司与交易中心签署的托管协议;

(十)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股份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完备性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股权持有明细数据,办理股权初始登记,并向股份公司提供股权托管凭证。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由于股份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和数据错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股份公司承担。

股份公司申请对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交易中心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章   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股权因以下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一)股权协议转让;

(二)司法扣划;

(三)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

(四)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中心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股权转让双方申请办理股权协议转让过户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权过户登记申请;

(二)股权转让协议正本;

(三)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监管部门审批文件(如需);

(五)工商变更凭证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如需);

(六)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当事人因继承、赠与、依法进行财产分割或者法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权过户登记申请;

(二)股权归属法律文件(公证书等);

(三)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监管部门审批文件(如需);

(五)工商变更凭证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如需);

(六)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股权质押登记申请;

(二)工商出质设立通知书;

(三)质押合同;

(四)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至交易中心要求协助执法的股份公司股权冻结登记等,交易中心在办理前告知股份公司。

 

第四章   股权登记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根据股份公司的申请,通过现场、邮寄、网络等方式提供股权持有人名册。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股份公司不当使用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股份公司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可以申请委托交易中心办理股权股利派发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权益派发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应权益派发手续。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委托交易中心派发现金红利的,应当将相应款项划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交易中心在确认款项足额到账后,办理现金红利款项的划付事宜。

股份公司不能在交易中心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说明原因。由于股份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股份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股权持有人可以通过现场、网络等方式向交易中心申请查询本人股权持有及变更登记等信息。

通过网络账户登录方式查询股权持有情况的,须同时开立交易中心登记账户和资金账户,仅开设登记账户的股权持有人不能通过网络账户登录方式查询。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业务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与交易中心的协议约定缴纳股权登记托管相关服务费用。股权登记托管及相关服务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自行缴纳。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托管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