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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

浏览人数:3936次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5日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中心规则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账户开立、股份或股权转让、结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的会员(以下简称经纪商会员)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对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估,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开通和参与交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章  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交易中心审慎评估各类挂牌品种的风险程度,并依此确定参与相应挂牌品种转让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挂牌品种转让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要求,能够承受与之相对应的风险。

第六条  本规则未包含的挂牌品种,参照本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管理规则执行。

第二节  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七条  成为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且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 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限制:

(一)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挂牌前已持有股权的股东认购或者受让本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

(三)因继承、赠与、司法裁决、企业并购等非交易行为获得证券。

第三章 经纪商会员职责

第九条  经纪商会员应当根据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

第十条  经纪商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经纪商会员开展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中心备案。交易中心无异议的,经纪商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账户。

第十二条  经纪商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指导投资者阅读风险揭示书及业务协议,并要求投资者在开立账户时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区域性市场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金融资产,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经纪商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四条  经纪商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五条  经纪商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  合格投资者参与要求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中心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监管及处罚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对经纪商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经纪商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经纪商会员,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纪商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中心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账户、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纪商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中心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中心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试行)》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