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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业务规则

浏览人数:3936次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5日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业务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价值板进行公司挂牌、股权转让等业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江苏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公司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价值板的挂牌公司应当为业务明确、达到一定的经营期限以及符合注册资本实缴要求、信息披露质量较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拟挂牌公司进入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交易,需委托交易中心推荐商会员进行推荐,与其签订推荐挂牌服务协议,同时聘请交易中心服务商会员为其挂牌交易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推荐挂牌材料和信息披露信息等内容进行完备性审核,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规则及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挂牌申请

 

第六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存续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四)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五)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推荐商会员应对拟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经推荐商会员内部审核后同意推荐的,向交易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一)拟挂牌公司进入交易中心挂牌的申请;

(二)挂牌交易说明书;

(三)拟挂牌公司与推荐商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服务协议;

(四)拟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挂牌的决议;

(五)经交易中心服务商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六)经交易中心服务商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七)推荐商会员关于拟挂牌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推荐商会员自律情况说明;

(九)推荐商会员对拟挂牌公司挂牌备案文件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保持一致的声明;

(十)拟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一)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挂牌交易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挂牌公司声明、风险揭示与重大事项提示;

(二)拟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四)拟挂牌公司业务和核心竞争力情况;

(五)股份或股权挂牌与锁定期限安排;

(六)推荐与备案情况;

(七)拟挂牌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八)拟挂牌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

(九)拟挂牌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挂牌申报文件进行完备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同意挂牌的通知书。交易中心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且三个月内不再接受该公司的挂牌申报。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可聘请法律、财务、行业等专家组成评审会,通过集中召开评审会的形式对拟挂牌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投票的方式对拟挂牌公司的挂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拟挂牌企业在收到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通知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成缴款、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后续手续,正式在交易中心挂牌。自交易中心出具同意挂牌通知书之日满六个月仍未完成正式挂牌的,须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在拟挂牌公司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挂牌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督促拟挂牌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份在交易中心的集中登记托管。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十三条  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两批进入交易中心转让,每批解禁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解禁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十四条  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挂牌前六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可进入交易中心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交易中心转让。

第十六条  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

第十七条  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八条  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交易中心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中心确认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十九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定价申报交易、买卖双方协议交易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为现款现货交易,不得采用信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  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3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清算结果,对股权和资金实行T+1交割与划转,但是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标的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二十四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当揭示当日每只挂牌企业股权的最高成交价格、最低成交价格、成交总量、成交总额以及交易中心当日成交总量、成交总额等。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暂停交易:

(一)交易异常;

(二)挂牌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挂牌企业发生重大事项需要暂停交易;

(四)挂牌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五)挂牌企业与推荐商终止推荐协议,又未与其他推荐商签订持续督导协议的;

(六)交易中心认定应当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暂停交易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因暂停交易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中心可以决定停市,因停市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技术故障;

(四)非交易中心所能控制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认为可能发生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在宣布停市之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第二十九条  挂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权挂牌:

(一)挂牌企业申请终止挂牌的;

(二)挂牌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的;

(三)交易中心决定终止其挂牌的;

(四)应当终止挂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挂牌企业在交易中心申请终止挂牌,须提交书面终止挂牌的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服务

 

第三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按照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信息披露业务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的推荐商会员承担信息披露督导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和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在收到价值板挂牌通知书后,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披露:

(一)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二)公司章程;

(三)法律意见书;

(四)审计报告;

(五)本中心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文件。

公司挂牌后,挂牌公司应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

第三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在推荐商的督导下,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司发生可能对其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通过交易中心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交易中心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挂牌公司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综合融资服务,挂牌公司融资按本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价值板挂牌公司参加路演、培训、投融资对接等活动,同时提供规范治理、财务管理、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转板辅导等增值服务。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八条  推荐商会员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做好挂牌公司的辅导推荐工作和挂牌后的持续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定的要求,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完全责任。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挂牌交易说明书约定、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为其提供股份交易服务或摘牌等措施。

第四十条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定向增资的投资者,应符合《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具备充分的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市场交易。

第四十一条  参与价值板挂牌、融资、转让等业务的挂牌公司、中介机构或投资者违反本规则的,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其整改,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