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公司董事长卢某旺欲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法定代表人卢某煊、原财务总监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本公积金数亿元,隐瞒公司外债2000余万元。
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资本公积金等。副所长杨某杰、项目经理陈某明、主任会计师王某宇、部门经理徐某参与了上述行为。
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两位投资人在工作人员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财务造假是欺诈发行中的常见形式,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主体进行股票、债券发行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服务主体,具有规范市场主体业务和信息披露质量的职责。如中介机构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甚至参与市场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证券市场的合规发展将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保荐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事责任,对实行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等业务中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设立了更高标准的刑罚,上述变化均体现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理念。在全面实施注册制的背景下,证券公司等应当认真履行中介机构职责,勤勉敬业,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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